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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1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恒
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的管
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
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
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
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10,2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下属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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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工作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受聘担任公司 2017 年年报审计机构以来,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
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
义务;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
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真实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对资产进行核销。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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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
公司的相关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不会造成对
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议案中提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
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内容及审批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

    十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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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汪军民、刘登清、杨文川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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