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的更正公告2021-09-03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1-07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经事后审核发
现上述公告中的部分内容需予以更正,具体如下:


    更正前:
    2、花开影视项下:
    (1)保证合同
    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债务人: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②保证金额:460 万元
    ③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④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⑤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
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
    (2)抵押合同
    ①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债务人: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抵押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②被担保主债权金额:460 万元

                                    1
    ③担保方式:不动产抵押担保
    ④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
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⑤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更正后:
    2、花开影视项下:
    (1)保证合同
    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债务人: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保证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②保证金额:460 万元
    ③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④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⑤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
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
    (2)抵押合同
    ①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债务人: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抵押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②被担保主债权金额:460 万元
    ③担保方式:不动产抵押担保



                                     2
    ④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
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⑤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
表歉意。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