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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0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
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
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
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