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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2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2-067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8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0,856,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3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30,749,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88%;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

                                     1
决权股份 33,22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配合北京市疫情防
控工作安排,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见证律师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770,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6%;反对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4%;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3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24%;反对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1%;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770,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6%;反对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4%;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3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24%;反对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1%;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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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孟迪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韩泽伟律师以视
频等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分别进行现场、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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