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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7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通过的累计对外担保
额度为 6,410 万元,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4,410 万元;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
保 5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对与公司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1,50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
资产(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的比例为 3.08%,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担保风险
可控,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