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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19-07-22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木西   范存艳   俞丽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