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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2月)2020-02-10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
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子公
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
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回购、公募基金、交易所基金、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

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
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原则上,不

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
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应经过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四)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董事长有权批准具体证券投资额;

    (五)在公司董事长批准额度内,公司总裁有权决定具体证券投资额。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
资。
    第九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裁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应选择中国证

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
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证
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

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
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
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

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
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
裁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
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业务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
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
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

资收益。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1、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
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2、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
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1、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
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2、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
单,并进行对账,确保帐实相符;
    3、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汇报制度:

    证券投资负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总裁汇报资金运作
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
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2、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3、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
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