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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1-1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2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部分有
     5 人、预留授予部分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
     部分 6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合格,其个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额度的
     10%-20%不得解除限售。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21.1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68031 万股变更为 68009.82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68031 万元变更为 68009.82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3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9.82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031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009.82 万股,均为
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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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项;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的购买或出售资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和增资全资子公司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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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协      协议等交易事项:
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数据;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值计算。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十四)项规定标
300 万元;                                      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十四)项规定
30%的;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       标准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按照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十四)项的规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公司的交易仅达到第(十四)项第 3 或第 5 标准,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十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审议程序。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前述规定
议。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围。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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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日;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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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决程序。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
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限制。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
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
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
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
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
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参与有
请予以审查。                                 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参   由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
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回避由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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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
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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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
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交
易事项中的相关同类交易决定权的累计金额,达
到或超过前述第(一)项 1 至 5 条所述标准的上
限的该等交易事项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裁执行。但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中对该等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
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时,董事长可以审批相应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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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长
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
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董事长行使上述交易事
项中的相关同类交易决定权的累计金额,达到或
超过前述第 1 至 5 条所述标准的上限的该等交易
事项须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二)检查公司财务;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二)检查公司财务;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罢免的建议;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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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至少一家报刊上公告。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至少一家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至少一家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额。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至少一家报刊上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债权。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记。                                              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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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清偿。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
     意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
     议案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
     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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