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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12-03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14:00 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 38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股份 431,428,76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系指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 680,310,000 股,下同)的
63.41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400,722,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0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30,705,9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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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辽宁奥克医药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67%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奥克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建民先
生、董振鹏先生、刘兆滨先生和仲崇纲先生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627,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7%;
反对 4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932,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90%;反对
4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
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 果: 同意 431,030,467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077%;反对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947,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31%;反对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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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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