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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23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在辽阳市工商行政管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在辽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211000004005243。                               91211000701698923L。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企业使命):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企业使命):

    以奋斗者为本组建志同道合的团队,依靠            以奋斗者为本组建志同道合的团队,依靠

科技创新,为客户、员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者        科技创新,为客户、员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者

创造价值,追求员工、企业、国家、社会与自        创造价值,追求员工、企业、国家、社会与自

然的和谐发展,共创共享物质成果、共和共荣        然的和谐发展,共创共享物质成果、共和共荣

精神财富,努力建成世界一流的环氧衍生精细        精神财富,努力建成世界一流的环氧衍生绿色

化工等新材料的制造商。                          低碳精细化工等新材料的制造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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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除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外。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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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5000 万元;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10%的担保;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一)、(二)、(四)、(五)项情形的,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二)、(五)、(六)项情形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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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意。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证券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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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序。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理由。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

变更。                                          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持。

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                                        代表主持。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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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月内不得形式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情况。                                          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        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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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         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

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

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         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

否应适用回避由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         否应适用回避由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

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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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项和奖惩事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                                            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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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

                               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50%以下,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和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

                               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

                               交易事项中的相关同类交易决定权的累计金

                               额,达到或超过前述第(一)项所述标准的上

                               限的该等交易事项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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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三)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裁执行。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中对该等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

                                                  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

名董事履行职务。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风控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各项提案应当          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各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项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



                                             10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职责如下:                                       职责如下:

(一)战略与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一)战略与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         (二)风控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

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工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工

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         作细则》、《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

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1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事宜。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设监

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议。                                              会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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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议案办理修改《公司
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
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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