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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9-0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
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风控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
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
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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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 监督及评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八)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
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九)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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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
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2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
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
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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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
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
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
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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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
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
形式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
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
的证券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
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
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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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少于”,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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