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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9-0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奥克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1)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

                                    1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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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
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整)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
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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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
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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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
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附件 3),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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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名   国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记    登记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时间    人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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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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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案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的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10
附件 3:

                             承诺函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

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

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

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

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11
附件 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函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
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
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
范围。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
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
间通知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
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本公司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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