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限售股上市流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劲胜智能”,原“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部 分限售股即将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1 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 司向夏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3 号) 核准,向 7 名交易对方夏军、凌慧、何海江、深圳市创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创世纪投资”)、钱业银、贺洁、董玮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100%股权。公司向交易 对方发行的合计 80,679,401 股股份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 案,全体 7 名交易对方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由 80,679,401 股增至 322,717,604 股。 根据《公司与夏军、何海江、凌慧、钱业银、贺洁、董玮、深圳市创世纪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 诺函,除交易对方夏军本次取得公司股份中的 103,269,636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外,全体交易对方本次取得的公司其他股份自股份发行 1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各期的股份解锁比例如下: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 获得股份 股东 锁定期 可解锁股份 解锁 可解锁股份 解锁 可解锁股份 解锁 总数(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36 个月 103,269,636 - 0% - 0% 103,269,636 100% 夏军 12 个月 49,708,148 14,912,444 30% 34,795,704 70% - - 凌慧 12 个月 33,909,428 3,390,940 10% 10,172,828 30% 20,345,660 60% 何海江 12 个月 74,562,220 7,456,220 10% 22,368,664 30% 44,737,336 60% 深圳市创世纪投资 12 个月 28,996,416 2,899,640 10% 8,698,924 30% 17,397,852 60% 中心(有限合伙) 钱业银 12 个月 12,908,700 1,290,868 10% 3,872,608 30% 7,745,224 60% 董玮 12 个月 9,681,528 968,152 10% 2,904,456 30% 5,808,920 60% 贺洁 12 个月 9,681,528 968,152 10% 2,904,456 30% 5,808,920 60% 合计 322,717,604 31,886,416 - 85,717,640 - 205,113,548 - 注:上表“获得股份总数”仅为交易对方通过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获得的 公司股份总数,未包含交易对方后续的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与夏军、何海江、凌慧、深圳市创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 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交易对方中的夏军、何海江、凌慧、创世纪投资还 需根据创世纪达成盈利预测目标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股份补偿,从而确定 其各期实际可以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16)第 3872 号《深 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创世纪 2015 年度已达到盈利预 测补偿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承诺业绩,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7 名交易对方所持共 31,886,416 股公司股份 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解除限售。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17)第 3325 号《深 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创世纪 2016 年度已达到盈利预 测补偿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承诺业绩,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7 名交易对方所持共 85,717,640 股公司股份 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解除限售。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18)第 3896 号《深 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创世纪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2 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7,409.16 万元,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和配套募集资金的效益及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4,004.42 万元,已达到承诺业绩。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标的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8-046)。 综上所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限售股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 月 后可 解 除 限售 的 股 份数 为 205,113,548 股 , 其 中, 夏 军 先生 所 持 103,269,636 股、凌慧女士所持 20,345,660 股、何海江先生所持 44,737,336 股、 创世纪投资所持 17,397,852 股、钱业银先生所持 7,745,224 股、董玮先生所持 5,808,920 股、贺洁女士所持 5,808,920 股公司股份解除限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1,431,685,568 股,其中限售股 240,873,677 股,占股份总数的 16.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90,811,891 股,占股份总数 的 83.18%。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方 时间 期限 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夏军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 能股份中的 25,817,409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其他劲胜智能股 份 12,427,037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1)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 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即锁定期一),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可以解除锁定的股 份数量为 3,728,111 股。如补偿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锁定期一的可 承诺 解锁股份数-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一届满时解除锁定。(2)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 人严 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即锁定期二),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 格履 2015 2018 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 行承 年 12 年 12 夏军 定的股份数量为 8,698,926 股。如补偿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锁定期 诺,未 月 21 月 21 一与锁定期二的可解锁股份数之和-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二届满时解除锁定。(3)自因本 有违 日 日 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即锁定期三),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三个 反承 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完成减值测试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 诺的 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25,817,409 股。如补偿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 情形。 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和-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 锁定期三届满时解除锁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本人被选举为劲胜智能董事,则本人担任劲胜智能董事期间及离职后,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深圳市创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劲胜智能股份解锁转让时,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 3、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交易对方所持劲胜智能股份增加的,届时未解锁股 份对应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该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与届时未解锁的原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保持 一致。如果本人取得为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则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再适用本承诺分期解锁 条件。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或变更股票限售期的,以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股票限售期为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凌慧承诺:1、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 8,477,357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1)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 日起满 12 个月(即锁定期一),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 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 量为 847,735 股。如补偿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锁定期一的可解锁股 份数-本人已补偿股份数> 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一届满时解除锁定。(2)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 承诺 日起满 24 个月(即锁定期二),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 人严 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 格履 份数量为 2,543,207 股。如补偿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锁定期一与锁 2015 2018 行承 定期二的可解锁股份数之和-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二届满时解除锁定。(3)自因本次交易 年 12 年 12 凌慧 诺,未 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即锁定期三),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三个会计年 月 21 月 21 有违 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完成减值测试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 日 日 反承 份补偿的,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5,086,415 股。如补偿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 诺的 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和-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三 情形。 届满时解除锁定。 2、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交易对方所持劲胜智能股份增加的,届时未解锁股 份对应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该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与届时未解锁的原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保持 一致。如果本人取得为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则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再适用本承诺分期解锁 条件。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或变更股票限售期的,以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股票限售期为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何海江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 智能股份 18,640,555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1)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 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即锁定期一),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 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可以解除锁 定的股份数量为 1,864,055 股。如补偿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锁定期 一的可解锁股份数-本人已补偿股份数> 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一届满时解除锁定。(2)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 承诺 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即锁定期二),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实际 人严 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人增加可以 格履 2015 2018 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5,592,166 股。如补偿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 行承 何海 年 12 年 12 锁定期一与锁定期二的可解锁股份数之和-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二届满时解除锁定。(3) 诺,未 江 月 21 月 21 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即锁定期三),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 有违 日 日 第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完成减值测试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 反承 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承诺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11,184,334 股。如补偿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 诺的 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和-本人已补偿股份数>0,则 情形。 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三届满时解除锁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本人被选举为劲胜智能董事,则本人担任劲胜智能董事期间及离职后,本人所持劲胜 智能股份解锁转让时,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交易对方所持劲胜智能股份增加的,届时未解锁股 份对应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该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与届时未解锁的原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保持 4 一致。如果本人取得为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则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再适用本承诺分期解锁 条件。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或变更股票限售期的,以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股票限售期为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深圳市创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 7,249,104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 (1)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即锁定期一),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 期间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 行股份补偿的,本企业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724,910 股。如补偿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 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企业锁定期一的可解锁股份数-本企业已补偿股份数> 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一届满时解 除锁定。(2)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即锁定期二),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 深圳 测补偿期间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 承诺 市创 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企业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2,174,731 股。如补偿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届满后 人严 世纪 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企业锁定期一与锁定期二的可解锁股份数之和-本企业已补偿股份数>0,则 2015 2018 格履 投资 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二届满时解除锁定。(3)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即锁定期三), 年 12 年 12 行承 中心 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完成减值测试 月 21 月 21 诺,未 (有 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之约定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本企业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日 日 有违 限合 4,349,463 股。如补偿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届满后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完成后,如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反承 伙) 上市公司股份之和-本企业已补偿股份数>0,则差额部分在锁定期三届满时解除锁定。 诺的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夏军被选举为劲胜智能董事,则夏军担任劲胜智能董事期间及离职后,本企业所持劲 情形。 胜智能股份解锁转让时,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交易对方所持劲胜智能股份增加的,届时未解锁股 份对应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该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与届时未解锁的原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保持 一致。如果本企业取得为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企业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 月,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再适用本承诺分 期解锁条件。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或变更股票限售期的,以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股票限售期为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钱业银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劲胜 承诺 智能股份 3,227,175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1)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 人严 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本人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为 322,717 股。(2)自因本次收购发行的股份发行 格履 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968,152 股。(3)自因本次收购发行的股份发行完 2015 2018 行承 钱业 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1,936,306 股。 年 12 年 12 诺,未 银 2、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本人所持劲胜智能股份增加的,届时未解锁股份对 月 21 月 21 有违 应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该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与届时未解锁的原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保持一 日 日 反承 致。如果本人取得为本次收购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 诺的 本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再适用本承诺分期解锁条 情形。 件。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或变更股票限售期的,以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股票限售期为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贺洁、董玮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承诺 劲胜智能股份 2,420,382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分期解锁。(1)自因本次交易发行的 人严 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本人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242,038 股。(2)自因本次收购发行的股份发 格履 2015 2018 贺洁 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726,114 股。(3)自因本次收购发行的股份发行 行承 年 12 年 12 、董 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本人增加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1,452,230 股。 诺,未 月 21 月 21 玮 2、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本人所持劲胜智能股份增加的,届时未解锁股份对 有违 日 日 应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该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与届时未解锁的原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保持一 反承 致。如果本人取得为本次收购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 诺的 本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劲胜智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再适用本承诺分期解锁条 情形。 5 件。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延长或变更股票限售期的,以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股票限售期为准。 注:上表中股份数量均为交易对方签署的承诺函中列示的公司实施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前的股数。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股份限售的相关承 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5,113,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267%;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0,253,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1%。 夏军先生本次共申请解除限售103,269,636股,因其担任公司董事,受到“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规定 限制,夏军先生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891,894股。 何海江先生本次共申请解除限售44,737,336股,因其担任公司董事,受到“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规定 限制,何海江先生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0股。 钱业银先生本次共申请解除限售7,745,224股,因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 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何海江先生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的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0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7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 剩余限售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 序号 股东名称 售股份中已质押 上市流通 数量 限售数量 的股份数量 数量 1 夏军 103,269,636 103,269,636 67,569,636 891,894 2 凌慧 20,345,660 20,345,660 0 20,345,660 3 何海江 44,737,336 44,737,336 0 0 深圳市创世纪投资 4 17,397,852 17,397,852 0 17,397,852 中心(有限合伙) 6 5 钱业银 7,745,224 7,745,224 7,745,224 0 6 董玮 5,808,920 5,808,920 0 5,808,920 7 贺洁 5,808,920 5,808,920 0 5,808,920 合 计 205,113,548 205,113,548 75,314,860 50,253,246 注:上表“剩余限售股份数量”仅为交易对方通过公司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交易及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公司股份,不包含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 公司股份,亦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夏军先生、何海江先生作为公司董事,2018 年至今未转让公司股份,其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与本次解除限售前所持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之和,应分别等于其 2018 年初持股总数的 25%。 夏军先生 2018 年初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56,503,656 股,截至本次解除限售前持有 38,234,02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故夏军先生剔除需转为高管锁定股的部分,本次可上市 流通数量为 156,503,656×25%-38,234,020=891,894 股。则本次夏军先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 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891,894 股。 何海江先生 2018 年初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0,907,020 股,截至本次解除限售前持有 17,726,75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故何海江先生剔除需转为高管锁定股的部分,本次可上 市流通数量为 70,907,020×25%-17,726,755=0 股。则本次何海江先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0 股。 钱业银先生所持剩余限售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则本次钱 业银先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0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240,873,677 16.82% -57,998,470 182,875,207 12.77% 股权激励限售股 5,264,200 0.37% 0 5,264,200 0.37% 高管锁定股 30,495,929 2.13% 147,115,078 177,611,007 12.41% 首发前限售股 0 0.00% 0 0 0.00% 首发后限售股 205,113,548 14.33% -205,113,548 0 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190,811,891 83.18% 57,998,470 1,248,810,361 87.23% 三、总股本 1,431,685,568 100.00% 0 1,431,685,568 100.00% 注:夏军先生、何海江先生系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需按照 75%比例锁定。本次解除限售 后,夏军先生、何海江先生将新增部分“高管锁定股”,实际新增的“高管锁定股”数量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为准。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7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重 大资产重组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劲胜智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内容) 8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之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