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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胜智能: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0-01-20  

						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劲胜智能                 公告编号:2020-012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1月20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黄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陈文娟女士为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黄博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                董事会 秘书                 证券事 务代表

  1           姓名                   黄博                         陈文娟

  2         通信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伟丰路劲胜智能制造产业园行政办公楼

  3         邮政编码     523007

  4         联系电话     0769-82288265

  5         传真号码     0769-85075902

  6         电子邮箱     ir@januscn.com



      特此公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附: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黄博 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南理工
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实习、工作。2010 年 10 月进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
年 12 月至 2015 年 7 月,先后担任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资本中心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先后担任广州
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等职务;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2 月,担任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迪森(常州)锅炉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兼任石家庄汇森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三门峡茂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迪森家居环
境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瑞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梅州迪森生物质能供热
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1 月加入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黄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单
位任职。黄博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作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陈文娟 女士,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硕士研
究生,曾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工作。2013 年 2 月进
入公司证券部,2014 年 5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2017
年 1 月起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证券事务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陈文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
单位任职。陈文娟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