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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1-12-07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创世纪                          证券代码:300083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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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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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一)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
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
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
金不足,本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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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
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情形。
    (三)本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核心人
员及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纳入持有人范围的其他员工。参加人员总人
数不超过 50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2 人。具体
参加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
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股票代
码:300083),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五)本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本计划设立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
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金额为 1 元,份额上限为 20,000 万份。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资金
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本计划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管理。管理机构设立集合资金计
划,集合资金计划按照 1:1 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计划认购集
合资金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集合资金计划拟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与员工持股计
划员工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供融资的主体
审批结果为准。
    (六)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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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七)本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月,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
日起计算。经公司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同意,本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若本
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进行有效延期的,则本计划自行终止。
    (八)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并过户至集合资金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
    (九)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审议本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公司审议本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一)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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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 2
风险提示 ............................................................................................................... 3
特别提示 ............................................................................................................... 4
目录 ....................................................................................................................... 6
释义 ....................................................................................................................... 7
第一章 总则 ......................................................................................................... 8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情况 ......................... 9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价格 ................................... 11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 13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4
第六章 本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 20
第七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2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 ........................................................... 23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24
第十章 本计划履行的程序 ............................................................................... 26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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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创世纪/公司/本公司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      指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
托管机构、托管人        指   具有相应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集合资金计划            指   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资金计划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管理办法                指
                             法(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
《披露指引第 4 号》     指
                             划》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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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本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 4 号》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旨在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员
工利益的一致,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二)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而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三)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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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范围及份
                                 额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
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
报酬。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3、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合计不超过
50 人,具体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
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
额为 1 元,本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0,000 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
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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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员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他员工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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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持有人               职务            持有份额(万份)
                                                                       额的比例
  1          夏军               董事长                       3,000        15.00%
  2         周启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        12.50%
          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0 人)                      14,500        72.50%
                      合计                                  20,000       100.00%
      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未按期、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

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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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
    本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
为 1 元,本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0,000 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
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至本集合资金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
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本计划设立后由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
的集合资金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本集合资金计划上限为 40,000 万份,每份金额
为 1 元,按照 1:1 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计划筹集资金不
超过 20,000 万元,全额认购本集合资金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本集合资金计划同
时募集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资金认购优先级份额,优先级份额由符合合格投资
者要求的机构进行认购。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全额认购由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
设立的集合资金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集合资金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及法律
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083),不用于购买
其他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三、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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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
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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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一、本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本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二)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集合资金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集合资金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
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买入过户至本集合资金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二)本集合资金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相关股票的锁定期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为准,锁定期自标的股票登记至本
集合资金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三)本集合资金计划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本集合资金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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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
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
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管理委员会经持有人会议授权,选择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设
立集合资金计划,购买公司股票,代表本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一、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
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存续期的延长;
    3、制订参与公司配股等方式融资活动的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
户;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和财产分配;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
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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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
议。
    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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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
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
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委员会应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益
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
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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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
利;
    5、拟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或发行
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6、代表全体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根据管理办法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2、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
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
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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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 股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
   (二)办理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计划草案的 约定取
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本计划;
   (三)对本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
   (四)办理本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对本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的选任与变更做出决定,并 签
署相关协议;
   (六)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七)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若相关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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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生变化的,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 应
调整;
    (八)管理本计划其他具体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 使
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公司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券商资管或信托公司)对本
计划进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计
划的约定管理本集合资金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
计划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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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一、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计划份
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发生如下情形的:
    1、持有人主动辞职、擅自离职或单方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
不符合参与本计划条件的。
    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对持有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进行如下处置:
    1、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遇到锁定期、敏感期、市场因素等无法买卖股票、无法提取集合资
金计划份额的情形,则相应顺延)强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对应比
例的公司股票卖出,提取对应的集合资金计划财产,并向该持有人划付款项,划
付金额等于提取金额扣除借款及利息、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原始自筹出资金额二
者孰低者。提取金额扣除借款及利息、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高于划付金额的,超出
部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
    (四)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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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
清算、分配完毕的,本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本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计划存续期满不延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通知集合资
金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按照集合资金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
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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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式等事项的变更。存续期内,员
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资金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
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
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提前终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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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

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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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将选任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委托资产
管理机构设立符合规定的集合资金计划,并由公司代表本计划与其签订资产管理
协议。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集合资金计划名称:由董事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共同确定。
    2、类型:集合资金计划。
    3、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集合资金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劣后级委托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任。
    5、托管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任。
    6、集合资金计划规模:本集合资金计划的规模上限为 40,000 万份,每份为
人民币 1 元。
    7、存续期限: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无固定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8、投资目标: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9、投资范围:本集合资金计划投资范围为本公司的股票、现金及等价物等。
其中现金及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 7 天以内的债券逆
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0、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在遵守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公平交易、反向交易等原
则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为委托人获取最大收益。
    (1)不得将本集合资金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2)在本集合资金计划锁定期期间,本集合资金计划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3)本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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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集合资金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方可解除限
售,且本集合资金计划在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期间不得进行反向交易;
    (4)在下列期间,本集合资金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管理费率:集合资金计划的年管理费率最终以签署的合同为准。
    2、托管费及服务费:集合资金计划的年托管费以签署的协议为准。
    3、业绩报酬:集合资金计划的业绩报酬最终以签署的合同为准。
    4、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集合资金
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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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时
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
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计划涉及
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后,本计划即可实施。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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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
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
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夏军承诺: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股票
股价出现波动,导致集合资金计划劣后级份额的认购方(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需进行补仓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对集合资金计划劣后级份额进行补仓或采取其他
增信的措施,以保证劣后级份额不被强行平仓。
    三、本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四、本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五、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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