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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荃银高科: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19-035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荃银高科”)为进一步丰富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收支效
率,拓宽融资渠道,拟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荃银高
科及符合相关标准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贷款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批准的其他综合金融服务,涉及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35,200 万元。
    2、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股 21.50%的第一大股东中化
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现代农业”)的控股股东同为中
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财务公
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覃衡德先生、宋维波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
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688
    3、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3 层
    4、法定代表人:杨林
    5、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成立时间:2008 年 6 月 4 日
    8、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
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
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
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
公司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
买方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实际控制人:中化集团。中化集团通过其控股的中国中化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100%股权。
    10、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公司总资产为 271.04 亿元,净资产为 49.97 亿元,2018 年度营业
收入为 7.14 亿元,净利润为 5.71 亿元。
     11、关联关系说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股 21.50%
的第一大股东中化现代农业的控股股东同为中化集团,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本公司及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关于成员单位标准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以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综合金融服务,涉
及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35,2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类别                             授权金额范围
                   每日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款利率不低于
      存款         其他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
                   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借款年利率不高于其他在中国境内(港
      贷款
                   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所提供的贷款利率
                   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包括结算和结售汇
                   业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
其他综合金融服务   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
                   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收费金额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200 万元(不含贷款利息)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
件下的金融政策,具体以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为准。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服务方式
     (1)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使用财务公司在
其经营范围内提供的金融服务。
     (2)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在自愿、非排他的基础上使用财务
公司的服务,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将资金存入其他商业银行、向其他商
业银行贷款或取得其他金融服务。
    (3)财务公司可将从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收取的存款用于银
保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但财务公司承诺对存款进行存放
时只存入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以保证存款安全性。
    (4)就每项具体金融服务,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在获得相应
的内部决议批准后(如需要),按照协议的规定与财务公司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实施具体操作。
    2、金融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将提供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
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服务(不含下述委托贷款服务):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
务条款向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3)委托贷款服务:财务公司作为财务代理可以为荃银高科及
控股子公司安排委托贷款,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以提供委托贷款为
目的存入的资金仅可用作向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中化集团
各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款而不能作其他用途;
    (4)结算服务:范围包括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荃
银高科与其其他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与中化集团各成员单
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5)商业汇票服务: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荃银高科及
控股子公司提供开立、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服务;
    (6)担保服务:财务公司应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向
中化集团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开立的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
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
    (7)结售汇服务: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荃银高科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即期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的业务;
    (8)网上银行服务;
    (9)财务公司提供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票据服务、委托投资、财务顾问等其他服务。
    3、定价基本原则
    (1)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将资金存入其于财务公司开立的账
户,财务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按不低于其他在中国境内的
(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所提供的存款利率向荃
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支付存款利息。
    (2)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财务公司
收取贷款利息利率水平应不高于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
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所提供的贷款利率。
    (3)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获得委托贷款安排,
其应付的服务费金额不应超过按相同条款向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
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以同样年期取得的委托贷款应付的服务费
金额。
    (4)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结算服务应支付的
费用不应超过向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
以同等条件取得的服务应付的服务费金额。
    (5)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财务公司商业汇票
服务安排,其应付的服务费连同贴现利息金额不会超过按相同条款向
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以同等条件取得
的服务应付的服务费及利息金额。
    (6)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其他银保监会批准
的金融服务时,财务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费用,同等条件
下不高于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收取的
服务费用。
    4、上限金额
    (1)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营业终了存款余额
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合计数上限
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其他综合金融业务余
额(不包括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
值外币;荃银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的金融服务费用合计
数上限不超过 200 万元(不含贷款利息)。
    5、财务公司持续责任
    (1)财务公司于每月第三日向荃银高科递交一份载有关于荃银
高科及控股子公司于财务公司的存款状况的月度报告;
    (2)荃银高科认为必要时,财务公司于当月向荃银高科提供财
务公司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有效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7、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
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上
述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将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8、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荃银高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遵循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充分
利用中化集团在金融业务方面的雄厚资源,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资
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收支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降
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并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
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制定
了《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
联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9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为 0 元。此外,自财务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之日起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亦为 0 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
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成员单位标准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
允,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
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成员单位标准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
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其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4)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在经营范
围内向公司及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成员单位标准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涉及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35,200 万
元。由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化现代
农业的控股股东同为中化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系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收支效率,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
融资风险,促进公司产业发展;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互惠、互利、自愿原则,定价公允,不会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5、《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