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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荃银高科: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4-13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2-034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本诉 30,100 万元;反诉 12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荃银高
科”)因与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存在侵
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
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合肥中院判定湖南隆平停止侵权
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合肥中院
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受理。合肥中院裁定冻结湖南隆平银行账户资金
5,100 万元,期限一年。2021 年 11 月 1 日,合肥中院受理湖南隆平
反诉。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及《2021 年年度报告》。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合肥中院递交了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额 5,000 万元调整为 30,000 万元。
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
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
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
高院”)提级管辖。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安徽省高院同意提级管辖,
审理此案。
    同时,公司向合肥中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提请追加袁
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为被告,并
与湖南隆平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目前安徽省高院尚在审查中。
    二、公司诉湖南隆平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
    被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定江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高新区沿高路 15 号
    2、事实与理由
    (1)2011 年 10 月 24 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授予原
告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
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原告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
配组协议》。但其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被告)未从原告购买恢复系
种子“五山丝苗”,未经原告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
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 534”、“晶两优 534”、“梦两
优 534”、“隆晶优 534”、“平两优丝苗”、“隆两优 534”、“靓
两优丝苗”、“隆 8 优 534”、“简两优 534”、“锦两优 534”、
“福两优 534”、“亮两优 534”等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
植物新品种权,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制止并承担侵权责
任。
       (2)隆平高科、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侵权品
种,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
2017 年至 2020 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可推算被告
经营案涉品种非法获利至少在 30,000 万元以上。公司原诉讼请求
5,000 万元赔偿额,不足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 5,000 万元赔偿额调整为 30,000 万元。
       3、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繁殖“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立即停
止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杂交水稻品种“隆优 534”、“晶
两优 534”、“梦两优 534”、“隆晶优 534”、“平两优丝苗”、
“隆两优 534”、“靓两优丝苗”、“隆 8 优 534”、“简两优 534”、
“锦两优 534”、“福两优 534”、“亮两优 534”等侵害“五山丝
苗”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2)被告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含商
业性生产、繁殖的“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及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
料生产的上述 12 个杂交水稻品种繁殖材料);
       (3)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上连续刊登声明不少
于 10 日,面向社会及种业市场澄清侵权事实,赔礼道歉;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00 万元,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
付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湖南隆平反诉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定江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高新区沿高路 15 号
    被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
    2、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五山丝苗”水稻品种许可使用权,源于母公司隆
平高科的直接授权,隆平高科授权的在先权利依据,系与被告签订的
《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隆平高科通过前述协
议,取得“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协议约定该权利及于子公司。
    被告违反与隆平高科签订的“五山丝苗”配组协议,自 2021 年
3 月以来,连续实施严重侵害原告品种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被告的维
权公告、品种侵权诉讼,根本妨害原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正常生
产与销售,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环境,侵害原告品种许可使用权情节
严重。
    3、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害“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
    (2)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公告,
消除虚假维权公告、滥用诉讼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品种许可使用权之侵权行为支付的合
理开支 120 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诉讼及仲裁案件均已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
述诉讼、仲裁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