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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7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1 月 22 日,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
信科技”)的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奇、高前文、张兵、陈夕林、许沭华、
朱立祥、李林、廉健、廖斌经充分协商,共同签署《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2014 年 2 月 13 日,长信科技的控股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疆润丰”)的七位合伙人:陈奇、高前文、张兵、陈夕林、许沭
华、朱立祥、李林(以下简称“七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因该七人合计持有新疆润丰 65.3%的股份,长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该七人组成
的一致行动人。
    2016 年 7 月 8 日,为了进一步巩固和稳定长信科技的现有控制架构,促进
长信科技持续稳定发展,长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与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德普特投资”)的股东廉健、廖斌两位自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
人协议书》(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1、七位合伙人确认并同意,继续履行原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并将
该协议有效期延长到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2、廉健、廖斌两位自然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廉健、廖斌及
其控制的德普特投资在长信科技每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见均与新疆润丰保持
一致。
     3、廉健、廖斌两位自然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两位自然人中
担任长信科技董事的人员,在长信科技每次董事会审议事项时的表决意见,均与
甲方中担任长信科技董事的人员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4、协议签署方承诺,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不与长信科技的其他股东签署
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作出影响长信科技控制权稳定性的其
他行为。
     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各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止。本
协议期限届满后,协议各方可以续订本协议。
     截至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
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
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自《<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人协议》解
除,协议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约束,亦不再享有
或承担《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权利或义务。
     2、自《<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在长信科技重大
事宜决策方面不再依照《一致行动人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将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同时履行相关义务。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10月25日,新疆润丰、德普特投资与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为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铁元投资”)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润丰和德普特投资将其持有的长信科
技 271,497,707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1.81% , 其 中 : 新 疆 润 丰 转 让
229,887,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德普特投资转让41,609,725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81%)转让给芜湖铁元投资。同时,新疆润丰拟将其所持有的长信
科技114,943,99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所涉及的表决权、提案权等相
应股东权利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上述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芜湖
铁元投资拥有的长信科技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6.81%,长信科技的控股股东由新
疆润丰变更为芜湖铁元投资,长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由陈奇等上述九位一致行动
人变更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事宜不涉及长信科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
公司股权的变化,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不构成影响。
    四、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五、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陈奇、高前文、张兵、陈夕林、许沭华、朱立祥、李林、廉
健、廖斌已经依法签署对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体现了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司
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