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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0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 至

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二路长信科技园研发

大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陈奇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2人,代表股份551,189,99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3.97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540,584,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5151%;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0,605,90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61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

份38,437,1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7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1.01选举姚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0,347,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7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94,4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74%。

    表决结果:通过。

    1.02选举方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9,997,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68%。

    表决结果:通过。

    1.03选举李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9,997,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4,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68%。

    表决结果:通过。

    1.04选举邢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9,997,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4,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6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马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49,761,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008,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3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