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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聘任高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李荔芳女士为副总裁,聘任齐鹏先生为总裁助理,聘任秦青
华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冬花、宣天鹏、万尚庆、刘芳端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