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义证字[2018]第 72-3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信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 行人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承义证字[2018]第72-1号《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72-2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7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75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现就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及自上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相关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 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 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第一部分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反馈意见》问题之 6 6、公司曾委托建筑公司代建长信花园。请申请人说明:(1)长信花园开发 成本以及资金来源;(2)是否建立防范非员工购房的相关机制;(3)是否违反国 家有关房地产调控及当地限售等政策的相关规定,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为职 工代垫资金的情况、是否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未来是否会受国家对房地产调 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说明长兴花 园是否构成房地产业务。 请申请人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 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出 具自查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公开承诺,相关企业如 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承担赔偿责任。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申请人房地产业务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说明 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申请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回复】 (一)长信花园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长信花园项目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发布的公告、出具的 说明,以及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 《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建设长信花园项目各项建设成本 合计为 17,700.33 万元,全部建设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 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解决项目资金需求,不存在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情 形。 (二)是否建立防范非员工购房的相关机制 2 长信花园自规划之日起便确定仅向内部职工销售。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第 25 号专题会议纪要、芜湖市规划委员会 2012 年第 5 次会议纪要、芜湖市土地 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 4 次会议纪要中均明确要求,将长信科技用于职工宿舍的 工业用地变更地块性质为居住用地,作为长信科技生活配套用地,仅可向长信科 技内部职工转让并办理房产证,且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与长 信科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在 该宗地内建成的房产不得对外销售。 经查阅发行人就长信花园房产购置事宜制订的《员工购房管理制度》,该制 度在房屋申购资格、申购程序、产权登记、转让限制、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房 屋、监督惩罚措施等方面对防范非员工购房进行了规制,相关具体条款如下: “长信花园仅向本公司员工销售,购房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双职工家庭; (2)在公司服务半年以上; (3)主管助理以上职务(含主管助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助理工程 师); (4)研究生及以下学历; (5)如表现特别优异,经事业部领导审核,报公司管理层研究后,酌情予 以批准。 购房人就是购房合同的签订人,如在 5 年内离职,房子原价退回,房间如有 损坏,作价补偿。从交房之日计服务满 5 年后可办房产权证。” 发行人发布的购房通知对购房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说明:“长信花 园仅向本公司员工销售”。员工在提出购买申请后,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 事业部领导审核。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长信花园项目已出售房屋的购房合同、购 房人付款凭证,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计与 177 名购房人签订了《长 信花园购房合同》。本所律师并查阅了购房人与长信科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 缴费证明等资料,前述购房人均系发行人在职员工,不存在非员工购房的情形。 3 根据芜湖市政府相关规定,剩余房屋亦只能向公司内部职工销售。 (三)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及当地限售等政策的相关规定,项目开发 过程中是否存在为职工代垫资金的情况、是否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未来是否 会受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并说明长信花园是否构成房地产业务。 1、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及当地限售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未来是否 会受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 2016 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新一轮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此轮房地产 调控政策的目的,是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挤出房地产市场泡沫,预防系统性风 险的发生。同时,本轮调控政策也需要顾及到部分城市去库存的压力,故而国家 层面并没有明确出台统一的抑制房价及限售限购的明确措施,更多的是根据不同 城市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发挥更大的主导权,采取“因城施策”的方法。 2017 年以来,发行人所在地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芜湖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 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17〕36 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芜政〔2017〕89 号)等 房地产调控政策,该等政策主要围绕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 售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等方面,对当地房地产市 场进行调控。截至目前,芜湖市尚未出台房地产限售限购政策。 经芜湖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建设长信花园,分批次转让予符合 条件的员工,符合国家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符合芜湖市有针对 性地增加住房供给,促进职住平衡的政策导向。同时,根据芜湖市政府批复和发 行人的《员工购房管理制度》,长信花园仅向符合条件的公司内部员工转让,且 其房屋转让价格按其成本确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显著差异,预计未来不会 受到国家和地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 2、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为职工代垫资金的情况、是否违反公司资金管 理规定 4 经芜湖市政府及芜湖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建设长信花园并在建成后 向符合条件的内部职工转让。在建设完成符合转让条件后,公司分批次向符合条 件的员工进行转让;同时,发行人预留部分房屋给未来发展过程中新引进、新提 拔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长信花园建设 成本以在建工程归集,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及自筹专项借款等,不存在为职 工代垫资金的情况。 长信花园项目竣工后,发行人分批次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转让,该等员工 均以其自筹资金购买长信花园房屋。购房人无法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公司 对部分购房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5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 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行人拟对 63 名员工向银行申请 个人贷款共计 938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仅用于员工安家落户等费 用支出,贷款期限为自签订贷款协议之日起 10 年。同时,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意见。 2018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 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行人拟对 43 名员工向银行申请 个人贷款共计 771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仅用于员工安家落户等费 用支出,贷款期限为自签订贷款协议之日起 10 年。同时,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信花园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发行人为职工代垫购 房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3、长信花园是否构成房地产业务 经核查,公司建设长信花园,并向符合条件的部分员工转让房屋,不构成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具体如下: (1)长信花园项目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长信花园的土地来源与公司承诺达 5 到一定的销售收入等目标挂钩,转让对象亦仅限于公司内部职工,且销售给员工 后上市交易还有一定限制,不是市场化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2 年第 25 号专题会议纪要、芜湖市规划委员会 2012 年第 5 次会议纪要、芜 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 4 次会议纪要,在长信科技承诺在 5 年内达到一 定目标的投资、销售收入、税收的前提下,芜湖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将长 信科技用于职工宿舍的工业用地变更地块性质为居住用地,作为长信科技生活配 套用地,仅可向长信科技内部职工转让并办理房产证,且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长信花园共转让 177 套,经核查,全部为向公司内部职 工出售。因此,长信花园的土地取得、销售方式和对象等均与房地产开发业务有 着本质的区别。 (2)公司建设长信花园不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公司建设长信花园不以盈 利为目的,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长信科技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离芜湖 市区较远,其建设长信花园是为了解决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问题,稳定人才队 伍,不存在以此盈利的主观意图。长信花园竣工后,在转让房屋时,房屋转让价 格按建造成本确定。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长信花园共转让 177 套,仅因房屋 楼层、朝向等原因微调价格等因素产生资产处置收益 169.33 万元。因此,公司 建设长信花园仅为满足员工生活配套,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的经 营行为。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长信花园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涉及居住用地的项 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长 信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来也没有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的计划”。 (4)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出具情况说明:“长信花园的转让对 象仅限于长信科技内部职工,转让价格按建造成本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别 于市场化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截至本文件 出具日,长信科技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长信科技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也 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 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经过芜湖市政府及相关政府主部的审批,发行人 为解决其生活配套用地,稳定人才队伍而建设长信花园,该事项建设资金来源于 长信花园专项借款及公司自筹资金。职工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其自筹资金,不存在 发行人为职工代垫购房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发 行人分批次仅向其符合条件的内部职工转让房屋,房屋转让价格按其成本确定, 预计未来不会受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发行人建设长信花园不以盈利为目 的,仅转让予符合条件的内部职工,不对外销售,依据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建设长信花园不构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反馈意见》问题之 7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性质是否符合监 管要求。 【回复】 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德普特组织实施,在东莞德普特现有厂区 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东莞德普特现有厂区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府国用(2006)第特 16 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 权人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 让,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55 年 5 月 29 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核查证明》(东国土资(证明) [2018]48 号):“经核查,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土资源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没有因违反国土资 源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为东莞德普特通 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监管要求。 7 三、《反馈意见》问题之 8 8、按照申报材料,公司参股公司长信质控取得专项债 1,650 万元,由芜湖 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入股长信智控。同时,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 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到期由公司收购其持有的长信智控股权。 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股权协议的履行向芜湖市鸠江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将部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芜湖市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请申请人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损害了上市公司利 益,相应行为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 查。 【回复】 (一)发行人已就题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参股公司长信智控取得 1,650 万元专项债,而向该专项 债的担保方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发行人已就上述 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2015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长 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为长信智控提供 20,000 万元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关联董事陈奇、高前文、陈夕林、许 沭华、张兵回避表决,其他 6 名有表决权的董事全部同意。 2015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关于为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发行人向长信智控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银 行贷款担保。 2015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长 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6 年 7 月 22 日,当时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共同设立公 8 司并为其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对长信科技本次与第一大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并 为其提供担保的的事项无异议。 2015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1,914,49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弃权 0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 股东表决:31,914,492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99.993%。关联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奇先生、高 前文先生回避表决。 发行人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公告情况如下: 时间 公告编号 公告标题 2015.07.23 2015-071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相 2015.07.23 -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5.07.23 2015-070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07.23 2015-075 提供担保的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 2015.07.23 - 大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并为其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2015.08.18 2016-081 告 (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发行人已就该次反担保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参股公司长信智控取得 1,650 万元专项债,而向该专项 债的担保方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发行人按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已就上述行为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时的持续督导保荐 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及时对外公告,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9 2、长信智控已清偿该次专项债,发行人反担保责任已解除 2017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与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润丰、长 信智控共同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终止此前签订的《股权收 购协议》,由长信智控向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归还专项债本金 1,650 万 元及期间利息,款项还清后,办理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从长信智控减资 退出的程序。 2017 年 12 月 13 日,长信智控向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专 项债本金及期间利息。 2018 年 6 月 8 日,长信智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芜湖市鸠江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从长信智控减资退出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已办理完成了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抵押登 记手续。 此外,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长信科技 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已终止,长 信科技无须再承担反担保责任;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协助长信科技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资产的抵押注销登 记手续。 因而,长信智控已清偿该次专项债本金及利息,发行人对该次专项债的反担 保责任已解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该次担保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长信智控已清偿该次专项债本金及利息,发行 人对该次专项债的反担保责任已解除,不存在损害上市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 10 2003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对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2005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2005]120 号文),对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 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 11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 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 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同时,[2005]120 号文还规定:“四、其他(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 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与本《通知》 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因而,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根据[2005]120 号文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对外担 保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如下: [2005]120 号文相关规定 核查结论 该担保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第七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 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股东大会、董事 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 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 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该次担保事项相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批前,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实施该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产的 50%。 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实施该担保时,长信智控的资产负债率未超 保; 过 70%。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该次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10%。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被担保方长信智控系公司关联方,应提交公 保。 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该担保相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陈奇先生、高前文先生、 12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陈夕林先生、许沭华先生、张兵先生回避表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决; 数以上通过。 2、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 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陈奇先生、高前文先生回 避表决。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该担保相关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 6 名董事 出决议。 一致同意。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 已按担保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 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 该担保为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经逐条对照[2005]120 号文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按规定履行 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关联担保事宜已终 止,担保责任已解除,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反馈意见》问题之 15 15、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3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金额 整改情况 1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 深圳德普特 文锦渡海关 2015.11.13 0.16 万元 立即进行了整改 2 2016.4.18 各 0.50 万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 深圳德普特 皇岗海关 2016.4.21 元 立即进行了整改 3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 深圳德普特 深圳湾海关 2016.5.5 3.82 万元 立即进行了整改 4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 深圳德普特 分局消防监督管理 2015.6.17 0.50 万元 立即进行了整改 大队 5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 赣州德普特 沙头角海关 2016.4.7 0.50 万元 立即进行了整改 6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 天津美泰 2017.10.18 0.20 万元 分局 立即进行了整改 1、深圳德普特所受海关处罚 (1) 2015 年 11 月 13 日,深圳德普特被文锦渡海关罚款 0.16 万元 处罚事由:根据文锦渡海关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缉字[2015]2377 号),深圳德普特在 2012 年 4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9 日 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平板电脑用液晶显示模组等商品共有 19 票报关单 漏 报 运 杂 费 ; 此 外 , 012255756 、 451176237 两 份 报 关 单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8473390900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 90138030,商品编码归类不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以深圳德普特 0.16 万元的罚款。 整改情况:深圳德普特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 已及时纠正,消除违规行为。 该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 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实施,深圳德普 特上述罚款金额为 0.16 万元,违规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不产生严重后果,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深圳德普特已积极整改,违规状态已消除。 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 碍。 14 (2) 2016 年 4 月 18 日、4 月 21 日,深圳德普特被皇岗海关各罚款 0.50 万元 处罚事由:根据皇岗海关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6]0279 号、皇关缉一决字[2016]0258 号),2016 年 3 月 29 日,深圳德普特持 53072016E000096075 号报关单以进料对 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用液晶显示模组货物一批,该单申报总毛重 1,258 千 克,实际总毛重 1,746 千克,货物毛重申报与实际不符,其余与申报相符。2016 年 4 月 14 日,深圳德普特持 53072016I000089954 号、53072016I000089955 号共 两份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配件等货物一批,经皇岗 海关查验,53072016I000089954 号报关单申报总毛重 4,370 公斤,实际总毛重 2,370 公斤,总毛重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针对上述两次违规行为,分别处以深圳德 普特 0.50 万元的罚款。 整改情况:深圳德普特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 已及时纠正,消除违规行为。 上述处罚均是因深圳德普特工作人员对进出口商品的重量统计错误,并不影 响纳税金额认定;上述行政处罚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实施,深圳德普特上述两次违规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 0.5 万元, 均属于上述规定中间档的处罚金额,违规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不产生严重 后果,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深圳德普特已积极整改,违规状态 已消除。因此,上述两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 行的实质性障碍。 (3) 2016 年 5 月 5 日,深圳德普特被深圳湾海关罚款 3.82 万元 处罚事由:根据深圳湾海关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单》 (圳关缉违告字[2016]45190 号),2014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德普特申报进口“平 板电脑用液晶显示模组”,其填报的商品编码为 8473309000。经海关查验,所查 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与申报相符,但该商品含有驱动电路板,不带有解码板, 未构成专用零件的特征,其商品编码应纳入税号 9013803090,漏缴税款 7.63 万 15 元。因此,深圳湾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四)项的规定处以深圳德普特 3.82 万元的罚款。 整改情况:深圳德普特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 已及时纠正,消除违规行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德普特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平板电脑用液 晶显示模组”,其填报的商品编码为 8473309000。申报要素注明:适用于步步高 牌 7.85 英寸家教机平板电脑用/AUO 牌/B080XAN03.1 型/含液晶显示屏、驱动 IC、 电源驱动及信号解码线路板组件,不含触摸屏。该批货物为液晶显示模组产品, 连通主板后可独立显示,电源驱动及信号解码线路板组件可将 MIPI 信号解码为 RGB 信号。该类货物含电源驱动及信号解码线路板组件等零件,在海关商品编 码中没有具体列明。深圳德普特认为该批货物含有驱动电路板,并具有将 MIPI 信号解码为 RGB 信号的功能,符合商品编码 8473309000 的特征;且主管海关深 圳南头海关根据深圳德普特提供的样品,在发出的《报关凭证复核表》中也将该 产品归入商品编码 8473309000。因而,深圳德普特将该批货物归入商品编码 8473309000 进行申报,并通过了海关审单中心审批。 2014 年 11 月 17 日,深圳湾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货物品名、数量、 规格与申报相符,移送通关部门实物验估后认为该批货物含有驱动电路板,不带 有解码板,未构成专用零件的特征,应纳入商品编码 9013803090。因而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以罚款 3.82 万元。 鉴于:①本次处罚是因双方就具有将 MIPI 信号解码为 RGB 信号的功能的 “电源驱动及信号解码线路板组件”是否属于“解码板”这一产品特性的判断不 同所导致的,深圳德普特不存在主观故意;②该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 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实施,处罚金额 3.82 万元为漏缴税款金额的 50%, 处罚标准处于规定的下限附近,违规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不产生严重后果,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深圳德普特已积极整改,违规状态已消除。 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 碍。 16 深圳德普特为非报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 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二)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 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 元的”。深圳德普特自成立至今均被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上述行政处罚累计金 额未达到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并未影响深圳德普特的进出口业务。 综上,深圳德普特受到的上述海关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深圳 德普特已缴纳全部罚款,并积极整改;上述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深圳德普特所受消防处罚 处罚事由: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宝(消)行罚决字[2015]第 15669 号),深圳 德普特食堂一层储物室烟感出现故障,消防设施、器材一项未保存完好有效,不 能当场改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以深圳德普特 0.50 万元的罚款。 整改情况:深圳德普特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 已及时纠正,消除违规行为。 该次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实施。此外,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消 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规定“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 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 0-30%、30%-70%、70%-100% 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深圳德普特该次 处罚金额 0.50 万元,为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属于上述规定中“较轻”阶次的 17 处罚,违规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且深圳德普特已积极整改,违规状态已消 除。 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性障碍。 3、赣州德普特所受海关处罚 处罚事由:根据沙头角海关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出关违字[2016]0013 号),2016 年 4 月 6 日,赣州德普特委托深圳市泰利亨 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员申报的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该单申报货物品名、规 格、数量、重量与申报相符,申报商品编码为 8473309000。沙头角海关认定, 该商品为不含液晶屏的 12 英寸触摸屏,用于平板电脑,应归入商品编码 8471609000。因此,沙头角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处以深圳德普特 0.50 万元的罚款。 整改情况:赣州德普特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 已及时纠正,消除违规行为。 本次处罚是因双方就产品特性及相应的商品编码归类的判断不同所导致的, 赣州德普特不存在主观故意;该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赣州德普特上述罚款金额为 0.5 万元,属于上述 规定中间档的处罚金额,违规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不产生严重后果,未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赣州德普特已积极整改,违规状态已消除。因 此,本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赣州德普特为非报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 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二)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 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 18 元的”。赣州德普特自成立至今均被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上述行政处罚累计金 额未达到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并未影响赣州德普特的进出口业务。 综上,赣州德普特受到的上述海关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赣州 德普特已缴纳全部罚款,并积极整改;上述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4、天津美泰所受公安处罚 处罚事由:根据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静公(大丰)行罚决字[2017]905 号),天津美泰因购买硝酸用于 生产,但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备案,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购买信息。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天津美泰 0.20 万元的罚款。 整改情况:天津美泰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 已取得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消除违规行为。 鉴于:①天津美泰主要从事 TFT 玻璃的薄化业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用硝 酸清除附着在玻璃表面的附着物,属于硝酸的购买使用单位,本身不生产、销售 硝酸。本次处罚系因工作人员不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硝酸属于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属性认识不足,天津美泰不存在主观故意; ②该次行政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备案的”实施,天津美泰该次处罚金额 0.20 万元,接近规定处罚标准的 下限,违规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不产生严重后果,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且天津美泰已积极整改,违规状态已消除。 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性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质量检验、安全生产、 19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汇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 及其下属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的检索,除上述行政 处罚情形外,发行人及其他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20 第二部分关于相关期间新发生事项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018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公告了《2018 年半年度报告》,现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相关实质条件补充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 产为 453,301.7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 为 0 元。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 万元(含 130,000 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2018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为 453,301.70 万 元,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 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也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 表负债合计 4,533,646,838.78 元,负债和股东权益为 9,066,663,874.84 元,资 产负债率为 50.00%,高于 45%,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21 二、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持股比率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1 新疆润丰 436,020,000 18.97 流通 A 股 2 德普特投资 64,578,534 2.81 流通 A 股 3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46,924,823 2.04 流通 A 股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29,393,100 1.28 4 流通 A 股 工持股计划 鹏华资产管理-浦发银行-鹏华资产大拇 5 27,809,492 1.21 流通 A 股 指泰然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6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7,669,600 1.20 流通 A 股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卓越成长 7 23,648,340 1.03 流通 A 股 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 8 23,412,856 1.02 流通 A 股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核心 9 22,252,059 0.97 流通 A 股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创业 10 19,141,385 0.83 流通 A 股 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人 5%以上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变动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润丰持有发行人 43,602 万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18.97%,其中 31,025.00 万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 71.15%,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3.50%。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 22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 825.67 0.22% 采购材料 市场价 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 0.00% 采购材料 市场价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31.98 0.03% 销售产品 市场价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 180.94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终止日 经履行完毕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 长信科技 1,650.00 2016-05-11 2018-06-08 是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发行人关联方长信智控取得专项债 1,650.00 万元,由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鸠江建投)入股长信智控,同时,鸠江建投与发行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协议约定到期由发行人与新疆润丰共同收购其持有的长信智控股权。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股权协议的履行向鸠江建投提供担保,发行人以账面价值 45,163,087.47 元土地及房产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该项担保事项已终止,相关担保资产已解除抵押。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3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8.6.30 账面余额 形成原因 应收账款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69.51 销售产品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8.6.30 账面余额 形成原因 应付账款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 385.90 采购材料 应付账款 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29 采购材料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一)新增的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 4 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2017.10.24 至 1 天津美泰 一种玻璃蚀刻机的鼓泡装置 201721375971X 2027.10.24 2017.10.24 至 2 天津美泰 一种喷淋式玻璃基板减薄蚀刻机 201721376213X 2027.10.24 2017.10.24 至 3 天津美泰 一种玻璃基板减薄蚀刻机 2017213766662 2027.10.24 2017.10.24 至 4 天津美泰 一种玻璃基板减薄蚀刻槽 2017213766709 2027.10.24 (二)失效的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 2 项实用 新型专利因未续缴专利年费或专利保护期届满而失效,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1 长信科技 一种电容触控屏 2012202388499 2012.05.25 至 2022.05.24 2 赣州德普特 电容式触摸屏 2008200948112 2008.06.11 至 2018.06.10 五、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 24 内新增正在履行的单项贷款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贷款人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情况 2018.05.29 至 1 长信科技 中国银行芜湖分行 8,000.00 万元 无 2019.05.29 2018,06,15 至 2 长信科技 中国银行芜湖分行 6,000.00 万元 无 2019.06.15 定期存单质押(编号为芜 2018.05.09 至 3 长信科技 兴业银行芜湖分行 16,000.00 万元 2018629 授 001C2 的《定期存 2019.05.09 单最高额质押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芜湖 2018.05.17 至 4 长信科技 6,000.00 万元 质押-银行存单 赭山支行 2019.05.17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 2018.06.12 至 5 长信科技 5,000.00 万元 信用担保 分行 2019.06.11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18.06.08 至 6 长信科技 5,000.00 万元 信用担保 银行大兴支行 2019.06.07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18.05.18 至 7 长信科技 6,500.00 万元 信用担保 银行大兴支行 2019.05.17 中国建设银行芜湖 2018.05.28 至 8 长信科技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5,000.00 万元 无 2019.05.27 行 六、发行人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2018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的议案》。 (二)董事会:2018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 25 保的议案》、《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的议案》。 (三)监事会:2018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26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 72-3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 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孙庆龙 张 鑫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