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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1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8 号)核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23,00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0,000,000.00 元 , 扣 除 与 本 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相 关 的 发 行 费 用
12,682,075.48 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7,317,924.52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会验字[2019]30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
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存放金额(万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号                       行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触控显示
1    芜湖长信                           553900043310216          41765.00
                   司芜湖开发区支行                                         模块一体
     科技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化项目
2    有限公司                         1307018829200128974        40000.00
                 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                                         ——智能
                  开发区支行                                       穿戴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9150000000097601    40000.00
                  司芜湖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触控显示模块
一体化项目——智能穿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检查报告。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松、郭忠杰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
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银行应当及时向本协议约定的长江保荐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以通知长江保荐,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
长江保荐将解除专户监管函发送公司并抄送银行后,本协议失效。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