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6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6
2/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以上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告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辞任或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其委员资格即被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公司应为审计中心配备专门行政人
员以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审计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讨论内部审计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对
于讨论外部审计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审计中心负责协调收集。
3/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负责调查、处理公司内部各种涉及经济问题的检举信件。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另外,审计委员会还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负责协调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并提供下述第(二)、(五)、(六)
项书面资料,第(一)、(三)、(四)项书面资料由财务中心负责提供,审计中心负责协调收集: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计中心统一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4/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的各个环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中心、审计中心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及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审计中心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例如:视频会议、递交工作
报告书面审核等)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时间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最少提前 5 天发出会议通知。由审计中心以书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背景资料,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形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负责人(或授权成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
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留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中心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
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6/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