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300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2月2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1-073),《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
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2021年12
月20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446,308,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0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业绩调整承
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关于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业    同意 444,804,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绩调整承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630% )、 反 对
 1
        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1,5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0.3370%)、弃权 0 股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300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