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2023-02-14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
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司
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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