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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23-02-14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43.86%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法定程序

    1、2023 年 2 月 13 日,本次交易已获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同意;

    2、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3、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备案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2-3-1
    1、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提交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备案,本次
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
关议案;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或相应权力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4、本次交易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5、中国证监会履行本次交易的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
本次交易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就本次交易提
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本次交易事宜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
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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