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15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作为芜
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26,000 万元的担保
额度(含贷款、保函、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融资和融资租赁、抵押
等各融资品种),该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
保,其中: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100%)
提供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100%)提供不超过 8,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控股子公司重庆永信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75%)提供不超过 1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拟为下属
控股公司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拟为
下属控股公司芜湖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拟为下属控股公司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50,000 万元的
担保额度;拟为参股公司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5.95%)提供不
超过 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由宏景电子董事长兼股东蔡斯瀛及其一致行动人
付坤华、胡龙、郭旭将其持有的宏景电子 22.42%股权质押给公司,为公司承担
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向银行借款,以保证其日常经营所需流
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助于解决其在业务拓展过程
中遇到的资金瓶颈,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被担保公司均具有较强的偿债能
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发现有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3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
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
来,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
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刘芳端、王华林、钱军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