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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运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8-21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
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
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
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
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财会[2018]15
号文件,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文件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
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
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
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之日起执行。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相应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述
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
“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
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进行的合理
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