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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0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冀 01 民初 476 号《民
 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河北省金汇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鹰潭中科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7,040,775元及违约
金(自法院立案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令第一被告鹰潭中科向原告支付第三期租金的违约金7705.9元、第
四期租金的违约金26,571. 42元、第五期租金的违约金86,020元(自2018年3月27
日 起 按 日 万 分 之 五 , 暂 计 算 至 2018 年 4 月 19 日 ) , 以 上 两 项 诉 讼 请 求 共 计
57,161,072.34元,扣除保证金480万元后诉讼请求数额共计52,361,072.34元。
     (3)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河北金租)与被告鹰潭中科于2016年12月21
日签订了冀金租[2016]回字0116号《融资租赁合同》和冀金租[2016]回字0116
号-购01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河北金租购买鹰潭中科自有的29套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设备并回租给其使用,租赁本金8000万元,租期三年,租金每3个月支
付一次。同日,河北金租分别与被告北京中科、盛运环保、开晓胜签订了冀金租
[2016]回字0116号-保01号、冀金租[2016]回字0116号-保02号、冀金租[2016]回字
0116号-保03号《保证合同》,三被告分别为鹰潭中科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河
北金租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鹰潭中科支付了8000 万元的设备购买款,并在
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将租赁物交付、出租给鹰潭中科使用。鹰潭中科如约支付了
前两期租金后,应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和2017年12月27日支付的第三、四期租
金已连续发生两次逾期,经河北金租催要,分别于2017年9月29日和2018年1月3
日归还。鹰潭中科应于2018年3月27支付的第五期租金至今未予支付,河北金租
经多次催要未果,各担保人亦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15.3
条、15.3.2条的约定,鹰潭中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支付全部未付租
金(包括逾期租金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和相应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违约
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根据《保证合用》的相关的定,盛
运环保、北京中科和开晓胜应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2018年4月5日,河北金租与原告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河北金租
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项下全部主债权及相应从债权转让给原
告,由原告向上述被告主张主债权及从债权。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5%。
    5、上述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4日已受理。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1、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
省金汇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52,240,775 元及违约金(2018 年 5 月 4 日之
前的违约金为 120,297.34 元,2018 年 5 月 4 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
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
任公司、开晓胜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速支付相关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3,60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8,605 元,由本案各被告
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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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冀01民初476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