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2-16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7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49),于 2018年 6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4),于 2018 年 7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仲裁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
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余航锐”)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 依 法 判 令 解 除 原 、 被 告 签 订 的 《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AVICTC2017X1045-2-1)及《补充协议1》(合同编号:AVICTC2017X104-2-1-BC1);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8,470,844.39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转让款为基数按年9%给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从2017
年9月30日起至被告返还全部转让款之日止。(自2017年9月30日-2019年1月30日
止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20,230,348元);上述两项合计:188,701,192.39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新余航锐与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AVICTC2017X1045-2-1)及《补充协议 1》(合同编号:AVICTC2017X104-2-1-BC1),
上述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盛运环保将其所持有
的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55%股权、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4.67%股权、
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60%股权、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85%股权转让
给新余航锐,股权转让款分别为 151,094,229 元、78,330,210 元、46,113,600
元、54,796,950 元,股权转让价款共计 330,334,989 元。
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 2 条第 2.1 项之约定,原告作为受让方
分两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第一次支付全部目标股权转让价款的 51%,即
16847.084439 万元;第二部分股权转让款在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登记、股权合法交割完毕、公司的有权机构同意同原告签订一系列交易文件、原
告向目标公司驻派的财务人员已经到位并正常履职、公司及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未
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等条件全部达成时,原告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协
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及时支付了第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依据《股权转让合同》
第 3 条第 3.1 项之约定,公司应当在原告支付第一部分股权转让款后 60 日内为
原告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截止至今,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原告现诉至
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4、上述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已受理。
5、上述诉讼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2017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
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
公司、乐陵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
电力有限公司、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
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
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2)判令被告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3)判令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4)判令被告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
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
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5)判令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6)判令被告乐陵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7)判令被告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8)判令被告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9)判令被告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10)判令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1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1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晓胜对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应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担保费等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13)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9-10月,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
电力有限公司、乐陵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
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须通过原告平台融资100万元。 2017
年9月21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分别出具《担保书》;
2017年9月25日,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
别出具《担保书》。2017年9月25日,鹰潭电力公司、招远电力、宣城中科电力、
宣城中科生物质、桐城电力、乐陵电力、拉萨电力、凯里电力、枣庄中科电力、
阜新中科电力分别发函至原告,请求将其在国元网金平台的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整划到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账户。2017年9-10月上述借款合计1100万元分
别支付至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但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只支付了截
止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对此后的利息一直没有支付,担保人也没有承担代偿
义务。2018年9月29日,上述借款到期,各公司没有依约还款,担保人也没有承
担代偿义务,国元网金通过徽商银行电子交易账户将资金转入盛运重工机械公司
徽商银行电子账户,并向各出借人偿还了合同款项。2018年10月12日和2018年11
月6日,国元网金分别向桐城电力及各个担保人发出债权受让通知函,要求借款
人和各担保人向国元网金覆行还本付息等义务,但鹰潭电力公司、招远电力、宣
城中科电力、宣城中科生物质、桐城电力、乐陵电力、拉萨电力、凯里电力、枣
庄中科电力、阜新中科电力及重工和各担保人至今均没有履行自身义务,原告通
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并已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66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
4、诉讼情况
上述申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278%。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三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
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涉诉原 诉讼涉及金额 进展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
因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 变卖盛运环保持有
的证券简称金洲慈
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航 ( 股 票 代 码
黄思颖 盛运环保、安徽盛运建 短期借 7600 万元 判决执行裁 000587 ) 19963056
股股票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款 定
安徽旺盛市政工程有限
公司
徐春慧 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 执行决定书 支付申请执行人执
行款 6,431,500 元(不
司、开晓胜、盛运环保 民间借 600 万元 下达 含执行费)及迟延履
贷 行利息
中广核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 仲裁庭已裁 1、支付到期租金
13,850,631.84 元 及
国际融 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 融资租 决
违约金 2,295,027.76
资租赁 有限公司、盛运环保、 赁 7876.5 万元 元;2、支付剩余全
有限公 开晓胜、招远盛运环保 部 租 金
31,850,631.84 元 ;
司 电力有限公司
3、支付租赁物留购
价款 10,000,000 元 。
等
三、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判决及未执行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传票》(2019 年度京 01 民初字第 69 号)
2、《民事诉状》、《传票》(2018皖0104民初899、906、910、911、920、
916、923、926、928、929、931号)
3、执行裁定书(2018)皖01执927号之二
4、执行决定书(2019)皖0881执414号
5、裁决书 华南国仲深裁[2019]D6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