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31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225),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2019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关 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5),2019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37),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 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罚息4,821,337.7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1 日,2019年11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另行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其中800 万元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6.85125%计算,其中4,700万元的利息、罚息按照 年利率7.125%计算。); (2)如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积极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坐落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北路东侧7#101室、9#101室、10#101室、11#101 室、12#1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坐落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的土地使用权折 价、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积极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 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 6#101室、8#101室、3#1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坐落于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土地使 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被告盛运 环保签订了编号为建 20161128SY《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即从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即年利率 4.75%,同时约定贷款逾 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2016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桐城支行与被告盛运环保签订了编号为建 20161216SY《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盛运环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即从 2017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5 日,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即 年利率 4.75%,同时约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2018 年 1 月 24 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被告盛运环保签订了编号为建 201801SY(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盛运环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即从 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借款利 率为 LPR 利率加 26.75 基点即年利率 4.5675%,同时约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 款利率上浮 50%。2016 年 1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建 20161216SY-2《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安徽盛运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北路东侧 7#101 室、9#101 室、 10#101 室、11#101 室、12#101 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坐落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 环路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盛运 环保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提 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 2600 万元,同时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 愤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2015 年 2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重工 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建 2014081501SY-3《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 6#101 室、8#101 室、3#101 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坐落于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土地 使用权设定抵押,对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2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 限额为 3850 万元同时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相关还 款义务。综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3673%。 5、上述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866,699.36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166,720.36元,合计10,033,419.72元; (2)请求确认原告对安徽桐城双创产业园B区标准化厂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 在9,866,699.36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7日,原被告就安徽桐城双创产业园B区“桐城沃特玛一桩基工程”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289万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即进场进行施工,经核算,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总价款为13,366,699.36元 (合同内工程价款12,863,583.41元;合同外工程价款503,115.95元),被告仅支付 工程款350万元,余款9,866,699.36元一直拒付,以致诉讼。安徽盛运建筑安装 工程限公司辩称,涉案桩基工程尚未完工,双方至今未办理工程结算,原告主张 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无法予以确认。涉案工程是分部分项工程,双方并未办理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得而知,原告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综上,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575%。 5、上述案件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已主持调解。 6、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原、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桐城沃特玛-桩基工程"建设施工合 同不再继续履行,其中未完成的工程不再继续施工; (2)原、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就涉案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进行最终结算, 被告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无异议,且双方确认在扣除原告未完成工作量及部 分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桐城沃特玛-桩基工程”工程总 价款12,303,173元,此前被告已支付3,500,000元,至本案起诉时,被告仍欠原 告工程价款8,803,173元; (3)被告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0元余款5,303,173 元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 (4)如被告不按期足额给付第一批执行款,则第二批执行款视为已到期, 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须自2018年9月20日起, 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 (5)原告对涉案安徽双创产业园B区标准化厂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案件受理费82,001元,减半收取41,000元,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限公司负担26,0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 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涉诉原 诉讼涉及金 进展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 因 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亚美斯通 安 徽盛运 重工 机械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73.33 元,由安 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业保理有限公 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 应收账 4999 万元 终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款 公司、开晓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前海明 安 徽盛运 重工 机械有 应收账 3515.8 万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商业保理有限 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 款 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6171.48 元,由安徽 公司 盛远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汪玉、开晓胜 桐 城盛运 环保 电力有 银行贷 1226.5 万 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上海浦东发展银 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款 元 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安庆分行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 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1、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 14770824.02 元及罚息(以 14770824.02 元为基 数,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按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基础上浮 30%计算); 2、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 14775000 元及罚息(以 14775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垫款 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 浮 30%计算); 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 公司提供的位于桐城市开发区经五路东侧土 地使权,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 受偿; 4、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开晓胜在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律师代理费用 59000 元,由三被告 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89529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 法院。 厦门国际银行股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银行贷 3000 万元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份有限公司上海 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 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款 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厦门 国 际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分 行 借款 本 金 30,000,000 元、利息 1,136, 638.37 元;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厦 门 国 际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行 截 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的罚息 236,250 元、复利 27,170. 33 元以及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罚息以本金 30,000, 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1, 136, 638.37 元为基数,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的逾期利率及方式计算); 三、被告开晓胜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履行连带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0,291 元,公告费 560 元, 共计 200,851 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上海金融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 阜 新中科 环保 电力有 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创业证券股 司、开晓胜、北京中科 1、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 份有限公司 通 用能源 有限 责任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一创业证 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 信托融 2.1 亿元 一审判决 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1 亿元,利息及逾 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 资 期罚息,复利;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 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730.31 万元从上述应支付 限公司 的利息中子以扣减。 2、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 3、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 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质押的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14.45%的 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4、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 告开晓胜持有的 1750 万股盛运环保股票享有 优先受偿权;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就上述质押股票优先受偿: 5、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阜新中 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开晓胜对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开晓 胜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 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 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57441 元,已由原告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7441 元,由被告阜 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 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1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 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第一创业证券 锦 州中科 绿色 电力有 信托融 2.1 亿元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资 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司、开晓胜、北京中科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 通 用能源 有限 责任公 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 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 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 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公司 1、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1 亿元、利息及逾 期罚息、复利;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已 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730.31 万元从上述应支付 的利息中子以扣减。 2、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 3、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 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质押的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4、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 告开晓胜持有的 1750 万股盛运环保股票享有 优先受偿权;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就上述质押股票优先受偿: 5、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阜新中 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开晓胜对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开晓 胜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 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 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57441 元,已由原告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7441 元,由被告锦 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 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1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 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 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 四、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 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 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 报 》 、 《 证 券 时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020)皖08民初19号 2、《民事调解书》 (2018)皖0881民初4623号 3、《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4103号 4、《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8077号 5、《民事判决书》 (2019)皖0811民初3042号 6、《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36863号 7、《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1195、1196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