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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0-03-12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3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涉
及债券交易纠纷等的仲裁申请和投资者诉讼。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各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各支付截
  至2018年11月20日的债券期内利息人民币925,567.12元,以及逾期利息(自
  2018年11月21日起以20,925,567.12元为基数、年利率6.9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1,580,654.28元;
    (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
  切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21 日,被申请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发行公告》(下称“发行公告”)等文件。据发行人披露的上述文件,被申
请人经证监会核准,拟发行“17 盛运 01”债券(下称“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为“112510”,期限为三年,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合格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提交《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
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发行人向
金融机构的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017 年 3 月 23 日,被申请人披露《2017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 6.98%/年,发行人将按上述票面利率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网下发行。2017 年 3 月 24 日,申请人依据其与案外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签署的《融通-融信 6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弘基金-工商银行-
东莞农商弘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申请人通过“融通-融
信 63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共申购了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本期债券,申请人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为“融通-融信 63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
商弘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2017 年 3 月 25 日,被申请人披露《2017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4.55 亿元,为 3 年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 6.98%,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调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8 年 3 月 23 日,被申请人依约分别
向两申请人管理的资管计划“融通-融信 63 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工
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了第一年债券利息 139.6 万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11 月 30 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为“17 盛
运 01”债券增信的公告》;为保障“17 盛运 01”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司华福证券提供质押,用于“17 盛运 01”公
司债券的本息偿付。
    2018 年 11 月 27 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宣布“17 盛运 01”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立即到期,发行人应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前偿付“17 盛运 01”债券所

有本息。 2019 年 9 月 19 日,被申请人收到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
号)(下称“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因涉嫌信息披露道法案,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政市场禁入措施。 且因本期债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提前到期,被申请人未能依约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
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因此为保障申请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
仲裁,请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4、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6%。
    5、上述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的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三:开晓胜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应收账款)1亿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
  款1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为7,976,041.67元;自2019年8月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为2,359,166.6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前述第一、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自2018年7月13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保理融资款逾期

  利息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保理融资款1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3日
  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为75万元;自2018年7
  月28日期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
  年1月6日为3520万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因追索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
  币80万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件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处理费、
  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

      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47,085,208.33元(暂计至2020年1月6日)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的供应商提供
保理融资服务事宜签订《反向保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授予被申请
人一反向保理授信额度1亿元,有效期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申请人

在该授信额度内范围之内,为被申请人一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
管理的保理服务。被申请人一应及时向申请人确认供应商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书,并向应收账款通知书指定的汇款账户或保理专户付款。被申请人二系被申请
人的供应商,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申请保理融资,经核定申请人
授予被申请人1亿元的保理融资额度。同日,双方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

用于票据保理)》,在签署当日,被申请人一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上盖章,确认收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联合签发的《应收账教债权转让通知书》
并同意相关债权转让安排,且确认申请人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记载
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唯一受让人。 同日,被申请人三与申请人签订《连带保证合
同》,被申请人三自愿为被申请人二在《国内保理业务合网(适用于票据保理)》

项下对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二将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申请人,该票据载明的信息如下:出票日期为2017
年7月13日、到期日2018年7月12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申请人一、票面金额为
1亿元。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二的请示将保理融资款1亿元全部
支付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约定的收款账户。 2018年7月9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发出《保理融资本金到期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二应
于2018年7月12日归还保理融资本金。被申请人二收到该通知后未予回应。2018
年7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同时发出《追索通知书》,通知
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被申请人一、二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
申请人一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负债累累,暂无力偿还。自2018年7月12日融

资到期至今,被申请人一未偿付任何应收账款或票据款,被申请二未归还任何保
理融资本金及逾期利息,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据与三被申请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
委提出本申请,望贵委予以支持,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4、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50%。
       5、上述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
       三、案件三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韩卫国、王鹏智等43名当事人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
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号           起诉金额(元)

1       韩卫国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4 号      8314.79

2       王鹏智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6 号      37872.81

3       王松楠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7 号      165893.2

4       何宝珍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9 号      1724.08

5       冀国兴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90 号      9906.88

6       叶俊锋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91 号      62316.96

7       黄彩兰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329 号      37875.6

8       陈雅芬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330 号      344888.4

9       刘品章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331 号      387673.8

10      张晓露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332 号     158792.95

11      周新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333 号     406867.81

12      刘俊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334 号      86272.2

13      袁毅荣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57 号      84208.49

14      吴大文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58 号     181790.52

15      王建民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59 号     166445.27

16      张乔博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1 号      14177.24
17    李萌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2 号   40950.19

18    杨一洁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3 号   61206.16

19    赵雅璇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4 号   36801.17

20    罗焕高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5 号   12958.16

21    钟玉兵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7 号   186202.83

22    于文浩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8 号   41117.39

23    周一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69 号   685992.83

24    何金梅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0 号    8547.69

25    吴临英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1 号   94385.22

26    李军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2 号   33865.41

27    盛斌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3 号   105930.63

28    张小文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4 号   10110.73

29    许建民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5 号   69083.67

30    朱建华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6 号   22491.87

31    焦永旭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7 号   1160671.61

32    岳万里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8 号   36339.28

33    邵帅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79 号   119429.74

34    陈燕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0 号   322692.41

35    陆建芳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1 号   25015.51

36    林敏珍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2 号   39349.79

37    方旭芬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3 号   18873.95

38    董海勇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5 号   166694.77

39    陈玲         盛运环保   (2020)皖 01 民初 288 号    1523.61

40    郁寿生       盛运环保   -                           313815.45

41    李艳丽       盛运环保   -                           97483.15

42    郁蕙         盛运环保   -                           36524.85

43    武有莆       盛运环保   -                            5846.14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盛运环保,证券代码 300090,被告作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4、上述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5,908,925.2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39%。
    5、上述诉讼案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四、上述仲裁、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仲裁及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
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
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和 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 (2020)深国仲受466号-2

    2、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 (2020)深国仲受465号-2
    3、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 (2020)深国仲受583号-2
    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