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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运环保:关于持股5%以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0-04-1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9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持股5%以上一致行动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公司持股5%以上一致行动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以下简称“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马鞍山先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9,197,1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自
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即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其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近日收到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出具的《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 公 司 总 股 股份来源
                                          本 比例(%)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 36,144,578           2.74           上市公司非公开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认购的股票
伙)-众禄A股定增2号基
金
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 60,240,963          4.56          上市公司非公开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认购的股票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主体: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众禄A股
定增2号基金、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减持目的: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本次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0
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7、交易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计划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79,197,1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的承诺函》中承诺
自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36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股份。2019年1月21日,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此前已
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年报披露
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
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股东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
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3、2019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公司下发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详见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168)。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在行政处罚
决定满6个月后,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4、股东芜湖弘唯、马鞍山先盛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
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告知
函》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