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5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分
别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8),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
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共17名当事人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
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合计4,978,536.30元。
(2)2-11当事人中被告二开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盛运环保,证券代码 300090,被告作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4、上述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4,978,536.3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86%。
5、上述诉讼案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与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公司的仲裁案件涉及进展,情况如下: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开晓胜
2、仲裁进展
综上,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后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委托借款本金人民币2.05亿元,并支付利息以及支付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实现债权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
二、开晓胜对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裁决第一款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
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布拉格东街北侧,泉玉岭西路西侧占地面积66624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以及2套生活垃圾焚烧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
第一款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款内
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的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
裁决第一款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
本金、预期收益承担补足还款责任。
本案仲裁受理费1,104,716元,处理费110,471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承担2,000元,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213,187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预付,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其共同承担部分即1,213,187元,与上述第一款一并支付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
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
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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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2、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9)合仲字第0290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