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11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8),2022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
 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截止本公告日,
 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 2 ) 判 决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从 2018 年 9 月 11 日 至 实 际 支 付 之 日 的
250,000,000 借 款 本 金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暂 计 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 为 人 民 币
44,250,000元;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9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50,000,000
借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8,925,000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50,083,333.33元;
    (5)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7,010,375元;
    (6)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
    (7)判决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1-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8)判决拍卖、变卖被告三持有的被告二的3000万股,并由原告在本案诉
讼请求的金额范围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1-6项金额总计人民币410,868,708.33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其中第一条第 1 款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金额为
人民币 3 亿元的借款本金。第二条第 1 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借
款日起满 3 年,借款日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缴存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资金
监管账户之日,到期日为自借款日(含)起满三年”。第十条第 1 款约定:“本合同
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视为该方违约”,第 2 款约定:“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
定按时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本
金,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借款本金 0.5%/日的滯纳金”。第十四
条第 3 款约定:“除非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2015 年 8 月,原告
与被告签订《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协议》(以下简称“《资金占
用协议》”), 同月,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约定其就上述《借款合同》和《资金
占用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
为实现上述款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 年 10 月 21 日,原
告与被告三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三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签署日的前十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 3000 万股,对应 13.57%
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应股权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整,向原告出质,该质押
权利的效力及于出质标的产生的孳息。并约定该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合同项
下所有义务人(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所有现在及未来的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
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该股份质押已办理出质登记。 原告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及 9 月 10 日先后将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 元及 250,000,000 元的借款本金
存入指定账户。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第二条第 1 款的约定,借款期限已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和 2018 年 9 月 10 日届满,被告一应按照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
金。但迄今为止,被告一未偿还借款本金,且在 2017 年 12 月 10 日支付了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费后,未按照《资金占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
付资金占用费。有鉴于此,被告一已经严重违反《借款合同》及《资金占用协议》
项下的义务,被告一应按照《借款合同》、《资金占用协议》 之约定向原告偿
还全部借款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原告为解决争议而实际
支出的费用。被告二、被告三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告有权行使
对被告三的质权以清偿上述债务。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
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6.049%。
    5、上述诉讼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汪礼超
      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建安”)、安徽
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科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
    2、诉讼请求
    (1)判令盛运建安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600万元及利息损失;
    (2)判令盛运科技、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在其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
    (3)判令原告对盛运科技厂房及涉案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28日,盛运建安、盛运科技签订一份《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厂房改造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盛运建安施工建设盛运科技的厂房(包括
土建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同时,盛运建安与原告签订一份《项目工程目标管理
责任书》,约定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建设、自负盈
亏、自担风险。另查明盛运环保系盛运科技母公司,且系唯一股东。
    2018年4月26日,盛运环保与盛运建安进行决算,决算价为702.6万元。2018
年5月1日,盛运环保出具《工程款结算后欠款说明》,确认尚欠工程款622.6万
元。后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4月17日,盛运建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
于2018年盛运建安财务年度审计询证函签字确认的说明》,确认涉案工程款尚欠
422万元。
    盛运重工将其办公楼、宿舍楼等工程发包给盛运建安施工并签订了《建设施
工合同》。原告与盛运建安签订了《项目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作为
实际施工人代资建设项目工程,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18年4月7日,经结算涉
案工程总价款为7499. 88万元,其中办公楼1370万元,宿舍楼1045万元。2019
年4月17日,盛运建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2018年盛运建安财务年度审计询
证函签字确认的说明》,确认涉案工程尚欠工程款1248万元,后被告陆续支付工
程款70万元,截止诉讼前尚欠工程款1178万元。案涉工程盛运重工早已投入使用,
余下工程款已达到付款条件,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第119条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922%。
    5、上述诉讼案件桐城市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请求
    (1)判令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8,951,385.92元、利息780,876.06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负担。
    5、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25 日,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与盛运环保公司签订一份《电子汇票
银行承兑协议》,原告同意承兑以盛运环保为出票人的电子汇票 2 张,合计票面
金额 3800 万元,出票日期 2017 年 9 月 25 日,到期日 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因用于偿还上述承兑汇票项下垫款需要,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与盛
运环保签订一份编号为公借贷字第 2H1800000157743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
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18,951,385.92 元,借款期限一年,即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利随本清,利息于到
期日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还约定若盛运环保涉及诉讼等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
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视为盛运环保违约,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有权宣布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如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
告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为此支付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
项。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按照约定向盛运环保发放了贷款,但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盛运环保却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约,原
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借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之法院。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364%。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
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 18,951,385.92 元、利息
780,876.06 元及罚息;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 2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031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00 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三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
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涉诉原   诉讼涉及金   进展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
                                        因         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50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额价

                                      银行借                             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科技工
中国建设                              款       6500 万元    财产保全执   程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房产证:桐

银行股份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行裁定       房地权证 2013 字第××号、第××号、
                                                                         第××号、第××号、第××号;国有土
有限公司   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                                      地使用权证:桐行国用(09)第 0271

桐城支行   有限公司、                                                    号、第 0272 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                                      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房产证:

           公司                                                          桐房地权证 2015 字第××号、第××号、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桐行
                                                                         国用(2015)第 0406 号、第 0407
                                                                         号、第 0408 号、第 0409 号、第 0410
                                                                         号、第 0411 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
                                                                         之 日 起五 日 内向 本院 申请 复 议 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作出的(2019)鄂 0192 民初 205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
                                                                              公司于 2020 年 05 月 25 日向本院申
                                                                              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
                                                                              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中国长江                                     购销合                执行裁定         二、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动力集团                                     同       665.3 万元              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有限公司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
                                                                              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盛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

长江联合   济 宁 中 科 环 保电 力 有 限 公   融资租                           下:
                                                                                    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
金融租     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        赁       18184 万元   执行裁定   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

赁有限公   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
                                                                              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阜
司         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阜新                                           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

           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                                           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银行存
                                                                              款人民币 194, 848, 026.04 元及迟延
           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                                           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晓胜                                                                     二、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
                                                             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
                                                             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五、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
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019)粵03民初3486号
    2、《民事起诉状》 (2020)皖0881民初2005、2006号
    3、《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03民初2394号
    4、 执行裁定书(2020)皖08执保7号
    5、执行裁定书(2020)鄂0192执799号
    6、执行裁定书(2020)沪01执69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