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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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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
上市规则》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
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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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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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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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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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达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标准之一的,
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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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前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等情况,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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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
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进
行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根据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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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9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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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
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
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公司子公司的有
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
部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11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报送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按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上级管理
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应要求其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
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提请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
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该等
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对相关人员
进行登记,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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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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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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