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30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京永专字(2019)第 31021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公
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京永审字(2019)
第 110019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金刚玻璃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90031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金刚玻璃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由于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
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金刚玻璃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金刚玻璃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及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在
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交易的真
实性,无法判断金刚玻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
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金刚玻璃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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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
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规定,金刚玻璃上述事项对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
存在重大且具有广泛性的影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认财务
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故我们对金刚玻璃公司 2018 年财务报表无法发表审
计意见。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吕润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玉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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