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刚玻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1-07-14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21-062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14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 168 号一楼
圆厅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
董事长李雪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46,192,44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21.385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5,603,9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11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
股份 58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72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91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
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殷长龙律师、张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