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6 层 邮编: 510623 26/F, CTF Finance Center, 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510623, P.R.C. 电话:(86 20)2801 6788 传真:(86 20)2801 6799 网址: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湛江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6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陈汉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等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5: 00至2017年9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2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12,166,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5826%;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25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0.03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十一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3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 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 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 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 发行数量。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 限售期。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 上市地点。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8)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安 排 。 同 意 票 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 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 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 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 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 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 7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 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 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 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 8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 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 9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 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 占 参 加 表 决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 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俊 刘方誉 侯曼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