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2018-05-29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向贵会提交了《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取得贵会《接收凭证》,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取得贵会第 172261 号《受理通知书》,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取得贵会第
17226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向贵会报送了《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等资料。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受聘担任国联水产
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发行人会计师,并指派管
盛春、魏国光为本项目出具了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
会计相关文件。因本项目原签字会计师魏国光已自瑞华离职,在报送《湛江国联
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资
料时,瑞华将本项目签字会计师变更为管盛春、洪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
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 号)以及瑞华工作安排,指派林卓彬替换
管盛春,由林卓彬和洪霞担任国联水产 2017 年年报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该二位会计师继续为本项目提供财务审计相关服务并签署出具申报财务会计
相关文件。
根据贵会《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
等事项的要求》,“3、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
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
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将齐备的
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
前,中介机构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后的签字会计师林卓彬、洪霞,已根据贵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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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瑞华就本项目已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之内容履行了尽职
调查义务,对已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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