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2018-05-29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本所”)受聘担任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公司”)的年审会计
师,同时受聘担任公司 2017 年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国
联水产项目”、“本项目”)的发行人会计师,指派管盛春、魏国光为本项目出具
了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相关文件。
由于工作调整,魏国光已从瑞华离职,在报送《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资料时,瑞华将本项
目签字会计师变更为管盛春、洪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
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 号)以及瑞华工作安排,指派林卓彬替换
管盛春,由林卓彬和洪霞担任国联水产 2017 年年报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该二位会计师继续为本项目提供财务审计相关服务并签署出具申报财务会计
相关文件。
变更后的签字会计师林卓彬、洪霞,已根据贵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对瑞华就本项目已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之内容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已申
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对国联水产项目出具的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原签字会计师管盛春出具声明:对原签署的国联水产项目申报财务会计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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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变更后的签字会计师林卓彬、洪霞出具声明:对国联水产项目已申报财务会
计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已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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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之盖
章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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