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2018-05-2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湛江
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受聘担任国联水产
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发行人会计师,并指派管
盛春、魏国光为本项目出具了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因本
项目原签字会计师魏国光已自瑞华离职,在报送《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资料时,瑞华将本项目
签字会计师变更为管盛春、洪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
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 号)以及瑞华工作安排,指派林卓彬替换
管盛春,由林卓彬和洪霞担任国联水产 2017 年年报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该二位会计师继续为本项目提供财务审计相关服务并签署出具申报财务会计
相关文件。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
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3、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
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
换后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将
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更换手续。更换手
续完成前,中介机构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本保荐机构核
查了由瑞华会所及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管盛春和更换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卓彬
出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瑞华会所已出具说明如下:
“对国联水产项目出具的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管盛春已出具说明如下:
“对原签署的国联水产项目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更换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卓彬、洪霞已出具说明如下:
“对国联水产项目已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并对已申报财务会计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继续有效,不会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