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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2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在湛
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
       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披露了《关于调整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取消拟于5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6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等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15:
       00至2018年6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2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33,258,8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49%;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3,098,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0.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十项


                                    3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
   为 3,186,439 票 , 占 参 加 表 决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
   为 3,186,439 票 , 占 参 加 表 决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6%;
   反 对 票 12,200 股 ,占 参 加表决 中 小股东 所 持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6%;
   反 对 票 12,200 股 ,占 参 加表决 中 小股东 所 持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5. 《关于调整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 关 于 续 聘 2018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公司办理 2018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
    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
    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
    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322,439 票,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5%;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6%;
    反 对 票 12,200 股 ,占 参 加表决 中 小股东 所 持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冠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
       忠、李国通和陈汉已回避表决。

  9. 《关于公司董事 2018 年度薪酬政策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关于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政策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邹晓晖                                         陈芳影




                                                          苏春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