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在湛 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 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披露了《关于调整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取消拟于5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6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等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15: 00至2018年6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2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33,258,8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49%;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3,098,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0.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十项 3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 为 3,186,439 票 , 占 参 加 表 决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 为 3,186,439 票 , 占 参 加 表 决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6%; 反 对 票 12,200 股 ,占 参 加表决 中 小股东 所 持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6%; 反 对 票 12,200 股 ,占 参 加表决 中 小股东 所 持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5. 《关于调整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 关 于 续 聘 2018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公司办理 2018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 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 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 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322,439 票,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5%;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6%; 反 对 票 12,200 股 ,占 参 加表决 中 小股东 所 持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冠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 忠、李国通和陈汉已回避表决。 9. 《关于公司董事 2018 年度薪酬政策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关于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政策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36,345,306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3,186,43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86%;反对票 12,2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邹晓晖 陈芳影 苏春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