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2018-08-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出具《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并相继
出具了《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等法律文件。
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廖春兰律师、倪艾坦律师。现因原项目经办
律师倪艾坦自本所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廖春兰律师、沈超律师,并
由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继续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本所出具的相关法律
文件上签字署名。
一、更换签字律师的原因
倪艾坦律师因个人原因自本所离职,为此,本所决定将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律师由廖春兰律师、倪艾坦律师
变更为廖春兰律师、沈超律师。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未说明原因。
二、沈超律师的基本情况
沈超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境内上市、私募融资、并购等
领域业务。自 2015 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沈超律师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的
股份制改造、境内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并为多家境内上市公司提供公司、
证券、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三、更换人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已就本所更换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之内容切实履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四、更换人员后新出意见与原意见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本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本所对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廖春兰
沈 超
201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