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2018-08-2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情况: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向贵会提交了《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取得贵会《接收凭证》,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取得贵会第 172261 号《受理通知书》。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
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廖春兰律师、倪
艾坦律师,现拟变更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廖春兰律师、沈超律师。
变更事由:倪艾坦律师因工作变动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离职。经核查,
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本次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廖春兰律师、沈超律师均
持有《执业资格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廖春兰律师、沈超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
廖春兰律师、倪艾坦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
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廖春兰律师、沈超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廖春兰律师、
沈超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廖春兰律师、倪艾坦律师
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
事项。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
何 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