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02-20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湛江国联
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
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
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
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
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
独立董事:刘建勇、杨静、梁金华
201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