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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300094           证券简称:国联水产          公告编号:2019-14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575 号)核准,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00 万股新股。本次公司
实际向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5,773,195 股,
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4.8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09,999,995.75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8,012,800.0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01,987,195.75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新增注册资本 125,773,195.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 476,214,000.7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9]4812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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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44050168365000000697_,截止 2019 年 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60,411.99957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
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平、张涛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2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
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
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
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
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保荐机构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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