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5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在湛
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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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1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5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6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等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4日15:
00至2019年6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13,176,8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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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0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0.01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二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3,279,467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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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
案所投同意票为 286,6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070%;反对票 2,0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3,279,467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00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
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
所投同意票为 286,6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070%;反对票 2,00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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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邹晓晖 苏春玲
叶 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