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0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
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陈玉宇、梁金华、刘建勇
202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