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3-05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湛江国联水产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未
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现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